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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3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YanShan  College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专科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国际教育等。

第七条  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同时积极开展职业证书教育,依法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八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九条  本章程为学院办学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院由山东财经大学与山东莱芜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山东财经大学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山东莱芜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1.依据社会需求、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2.确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3.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4.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5.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设立学术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6.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8.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9.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10.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6.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技术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设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山东财经大学党委。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2/3选举产生,或者由举办者指定。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委派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经理事会同意后,分别按相应程序补足名额。

第二十六条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修订学院章程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2.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3.筹措学院发展所需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预、决算,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4.研究决定重大资金投入;

5.聘任、解聘学院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学院院长由山东财经大学推荐人选,理事会聘任;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6.审议批准内设机构;

7.确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停办、解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

9.批准校园非教学经营性业务开展;

10.维护学院利益,协调学院对外关系;

11.根据需要或实际情况,决定增补或更替理事会成员;

12.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或理事长指定合适人选。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应在理事成员2/3以上,所作决议方为有效。理事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理事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重要议题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理事人数的2/3为通过。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应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3.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年度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4.批准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

5.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和解聘的中层主要负责人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6.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8.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行职权;需要理事会授权的,由理事会再行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2.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3.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5.负责监督本章程执行,每年向理事会报送监督执行报告;

6.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5.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理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副院长和职能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协助院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 院长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4.推荐副院长人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7.主持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院长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

第三十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院设置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个系部等教学部门。

四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改革与发展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2.审议学科点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以及学科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与配置方案;

3.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4.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组织规程和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5.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6.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或机构提交的学术事项;

7.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系(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院内专家担任,也可聘请院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确因工作需要或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经充分酝酿沟通,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可聘请若干名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审定学校学位的有关政策;

6.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为各学科教授或副教授,组成人数为奇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系(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进行表决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二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2.审议教育教学发展建设规划、重要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

3.审核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评定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5.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6.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组成人数为奇数;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系(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担任。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十三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机构,主要开展教学资料审阅、教学过程监督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十四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是学院职称评审、定级专门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民主管理

第四十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是教职工代表大学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 学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四十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院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  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教职员工

五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五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1.教师和教辅人员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2.管理人员的学历、岗位聘用制度;

3.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1.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2.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5.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9.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10.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2.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3.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5.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6.认真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学术科研和学生辅导等工作任务;

7.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十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院做出贡献。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生

六十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六十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3.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其他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以及就业指导和服务;

6.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7.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9.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二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

4.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5.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7.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8.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三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十四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六十五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 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十二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标、校誉和其他知识产权。学院将校名及附属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商标注册,进行保护。

七十三 学院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七十四  学院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十五  学院对所有资产建账登记管理。

第七十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校标识色、校标、校训

第七十  学院标识色基础色为燕园蓝,辅助色为燕园黄和燕园红。

第七十  学院校训为:克明德,格物致知。

第七十  学院校标为:

 

 

 

 

校标图形有五层含义:

首先,它是古代布币的变形,代表着学院以经济与管理学科为主的学科专业特色。

其次,它是一个挺拔直立的“人”字形,表明学院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第三,校标整体是一个“众”字形,传递出“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齐鲁文化底蕴。

第四,校标是一尊“鼎”的抽象造型,象征着威严和诚信,与学院“崇尚学术、诚实守信”的文化理念相吻合。上部的“山”字轮廓喻示着母体院校山东财经大学,下部的一撇一捺呈现开放姿态昭示着学院开放办学、跨越发展的办学特色和时代特征。

第五,校标的颜色采用代表文明、进步、理性、严谨的蓝色,体现出“克明德,格物致知”的校训精神。

第六,“2005”示意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创建于2005年。

 章程的修改

八十 学院根据需要或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学院章程,修改后的学院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学院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十一 变更和解散

八十一  学院变更名称、性质、级别、校址及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备案手续。

八十二  学院因故停办或撤销,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机关批准。同时应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做好学院撤销的善后处理工作。有关清算的其他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附则

八十三  本章程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为主。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八十四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在理事会。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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