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学字[2016]11号)
为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学生,在同学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我校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专升本学生第一年不参加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其它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2.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内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内均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内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内均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果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5%,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和辅导员要负责在同学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务必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荣誉等级高、奖励金额高,对获奖学生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单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等额或差额评选。
4.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方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单位初步人选并报学生处。
5.学生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获得国家或省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奖励证书。
2.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受奖励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3.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学字[2016]13号)
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资助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资金由山东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困难生,在大学生中树立起自强不息、勇于拼搏、乐观向上的优秀典型,以强化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其它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专科生中的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均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50%,且在一学年两个学期均获学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5.本学年被认定为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政府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务必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知晓受助的权利,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高,资助面大,对获奖学生有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4.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二级学院候选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审议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结合学生其他资助情况通盘考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划拨至获奖本人银行账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学籍档案。
3.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若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发生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不相符的行为的,将取消或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1)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学字[2016]12号)
为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更好地成长成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选准资助对象,将助学金有效地用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以强化保障机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升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
2.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一档每人每年2600元,二档每人每年3300元,三档每人每年4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政府设立国家助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务必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知晓受助的权利,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助学金资助力度大,资助面广,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社会也非常关注,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权益和学校声誉。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助学金数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团总支的实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4.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按照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排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将国家助学金结合学生其他受资助情况通盘考虑。
6.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分两次按学期划拨至受助本人银行账户。
2.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受资助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发生与国家助学金要求不相符的,将取消或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1)吸烟、酗酒、大肆浪费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财大燕政学字[2016]5号)
为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资助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困难生,在大学生中树立起自强不息、勇于拼搏、乐观向上的优秀典型,以强化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参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其它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专升本学生中的特困生、困难生均可参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50%,且一学年两个学期均获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5.本学年被认定为特困生、困难生或一般困难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务必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知晓受助的权利,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高,资助面大,对获奖学生有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4.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二级学院候选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审议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结合学生其他资助情况通盘考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划拨至获奖本人银行账户。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学籍档案。
3.学校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若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发生与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要求不相符的,将取消或追回所获得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1)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鲁财大燕政学字[2016]7号)
为全面、科学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使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考核评价的原则;坚持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综合测评内容及指标体系
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包括学业平均成绩和思想行为测评成绩两项。学业平均成绩占70%,思想行为测评成绩占30%。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平均成绩×70%+思想行为测评成绩×30%。
三、综合测评实施的组织与程序
(一)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德、智、体记实量化综合测评办法和每学期综合测评的审核,学生教育科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二)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主持实施。各班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学生代表三人组成测评小组(学生代表由本班全体学生民主推选产生)。根据班内学生日常活动情况记录,依据测评办法,逐个审议上一学期本班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计算核定每个学生的名次,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审核,并提交学生处核准。核准后,由辅导员负责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
(三)辅导员应将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范围内公布。辅导员在本班学生综合测评公布的同时,应及时听取学生的意见。
(四)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辅导员提出,辅导员负责召集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三日内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辅导员答复复议结果后的第二天,向二级学院团总支书面提出,二级学院团总支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三日内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需将工作记录向学生处备案。
(五)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上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
(六)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选奖学金、评优、组织发展、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综合测评细则
(一)学业平均成绩
1.学业平均成绩=学习平均成绩。
2.学习成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考试成绩。
3.学习平均成绩公式如下:
学习平均成绩=∑各门课程成绩÷课程门数。
(二)思想行为测评
思想行为测评分(100分)=基本要求分(60分)+思想行为加减分(40分)
1.基本要求分为60分,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序号 |
测评要求 |
考核方面 |
1 |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面向世界,了解国情,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
2 |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
|
|
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
3 |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
4 |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
5 |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
6 |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
7 |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能力的物质享受。 |
8 |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加强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
说明: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同学由各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分。
2.思想行为加减分为:学生各类荣誉奖励加分,违纪处分减分及日常行为表现加减分分别按项计入。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值或减分值,均为未乘权数前的分值,加分上限为40分。根据思想行为方面表现,按照思想行为加分细则及思想行为减分细则,以基本要求分得分为起点进行加减分。
3.思想行为加分细则
(1)创新与创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学科竞赛、文学创作等方面的能力,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国家级 |
6 |
5 |
4 |
2 |
省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说明:
①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② 未明确获奖等级的,第 1 名按一等奖加分,第 2 、 3 名按二等奖加分,第 4 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 1 分。
③ 学术性论文,发表的刊物是国内外公开发行(CN、ISSN)的加 6分,国内公开发行(CN)的加4分,省内公开发行(准刊号)的加2分(刊物级别的鉴定以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发表其他类型的文章相应分别加4分、2分、1分。
④ 校报可参照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加分(最高加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学生按获奖等级加分,其余学生降一等级加分。
(2)基本技能加分。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考核学期内考取)等方面的能力。
① 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通过四级考试的同学加1分,通过六级考试的同学加2分。外语专业考试等级加分参照以上执行。
② 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通过二级考试加1分,通过三级考试加2分,通过四级考试加3分。
③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政府承认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加 2分。
④ 驾照、结婚证不在加分之列。
⑤ 证券和银行行业考证的,以成绩单为准,通过一门+1分。
(3)任职加分
学院、系和班级三级学生干部在每学年3月初和9月初由学生处、辅导员对学生干部上一学期工作进行考核,称职的下达加分通知书。
职务 |
校学生会主席团 |
校会(团)长、院学 生会 主席 |
校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 |
院学生会副主席、学习委员 |
校学生会副部长、院学生会部长 |
院学 生会 副部 长 |
校级学生会干事、校级社团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 |
系学生会干事、 寝室长 |
加分值 |
5 |
4.5 |
4 |
3 |
2.5 |
1.5 |
1 |
0.5 |
说明:1同一学年担任多项职务限加最高分值一次。
2.校会(团)具体指:自律会、宿管会、记者团、艺术团
(4)荣誉奖励加分(不含文体比赛荣誉)。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具体分值如下:
说明:各级荣誉奖励均应由该级组织批准,须查验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
(5)文体类比赛加分
|
破纪录(体育类)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三名 |
三等奖; 第四-六名 |
优 秀 奖 |
团 体 第一名 |
团 体 第二、三名 |
参 赛 奖 |
全国 |
7 |
5 |
4 |
3 |
|
3.5 |
2.5 |
0.5 |
省级 |
5 |
3.5 |
2.5 |
1.5 |
|
2 |
1.5 |
0.5 |
校级 |
3 |
2 |
1.5 |
1 |
|
1.5 |
1 |
0.5 |
院级 |
|
2 |
1.5 |
1 |
0.5 |
|
|
0.3 |
学院社团活动 |
|
1 |
0.7 |
0.3 |
|
|
|
0.1 |
说明:
① 同一学年同一比赛项目,按最高奖励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集体项目由组织单位统一提供名单。
② 文体类活动、比赛指的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院正式组织的文体活动。
(6)表彰加分
① 被媒体报道的好人好事,加0.5分。
② 获院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所在班级的班长、团支书在任职分的基础上加1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0.5分。
③ 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
④ 其他类似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加分。
(7)卫生成绩加分
① 每周宿舍卫生成绩95以上者每人每周综合测评加0.5分;90-94分者每人每周加0.3分;85-89分者不加分。
4.思想行为减分细则
(1)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1分,根据不及格门数,分数可累加。
(2)惩处减分:对有违纪行为或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减分,对于一学期内违纪多次者,惩处减分可累加。
类别 |
系内通 报批评 |
院通报 批评 |
警告 |
严重 警告 |
记过 |
留校 察看 |
分值 |
-1 |
-2 |
-3 |
-4 |
-6 |
-8 |
说明:各级通报、处分的日期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之日为准。
卫生成绩减分:每周宿舍卫生成绩85分以下宿舍每人每周减0.3分。
查课出勤率减分:以每周通报为准,可叠加(迟到减0.1分、旷课减0.3分)
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院本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